(三)交强险与三责险的赔偿次序及比例 2006年交强险推出后,对于交强险与三责险赔偿是否应当有先后次序,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是否应当按比例赔偿这两个问题,各法院存在不同的处理意见。 案例4: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当场死亡,被保险人赔偿了受害者死亡赔偿金19万元,丧葬费1万元,受害人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合计25万元。三责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赔偿限额为5万元。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通常有两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先在交强险中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后在三责险中赔偿死亡赔偿金19万元,丧葬费1万元,共计赔偿25万元,即全额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在交强险中按比例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占全部赔偿额25万元的20%,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故应在交强险中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合计赔偿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在三责险赔偿范围内,三责险只能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合计16万元。共计赔偿21万元。 鼓楼法院:第二种意见更合理,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多项内容,应当按比例进行分摊。投保人如想得到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障,可以投保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 多数专家同意第二种意见。 郝演苏:交强险是法定保险,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受理商业三责险赔偿时,一定要先将相应的交强险金额扣除,再进行下一轮的赔偿。交强险项下有多项保险责任,只要发生损失的责任是在交强险规定的责任范围之内,可以在交强险对应的保险金额中进行分摊,但不存在交强险和三责险的责任分摊。 有的专家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郭玉涛(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无论是交强险还是三责险,对于各种项目的赔偿并没有先后次序,也不存在比例的问题。应尽量让交强险附带一些三责险不承担的项目,这样有利于保护受害者,在客观上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体现了以人为本,也体现了交强险设立的目的。 (四)保险人未尽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与被保险人故意违法行为兼有情形下的法律适用 案例5:X公司为其单位所有的货车一辆向Y保险公司投保,X作为投保人没有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Y收到X的保费后遂向其签发保单。保险期限内,X单位司机C酒后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撞死行人一名,经交警部门认定C负事故全部责任。Y以司机C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系保险人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X遂诉至法院。 鼓楼法院:法律所保护的应当是合法利益,对违法行为应当作出否定性的评价。保险所保障的应当是合法利益。C是X公司的专业货车司机,应当明知不得酒后驾车这样众所周知的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通过保险理赔仍得到救济,则会引导错误的价值取向,有违公序良俗,更有违设立保险制度的宗旨。被保险人有故意违法行为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人应当免责。 有专家认为,保险人未尽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应认定保险人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人应当理赔。 郭玉涛: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交通管理法,而不是保险管理法,禁止酒后驾车只是从交通管理的方面考虑,对于是否获得保险赔偿,必须由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规定。酒后驾车作为除外责任,保险人有明确说明的义务,未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免责条款无效。当然,利用车从事犯罪行为时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失,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则不能得到保险赔偿。 保险公司一致同意鼓楼法院意见。 刘莉(人保财险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法律部主任):不得酒后驾车,这是众所周知的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应成为被保险人的抗辩理由。投保人就同一险种多次投保,有很多客户投保了很多年,有些责任内容表述是一直不变的,前面的保险合同中我们已经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或者之前已经拒赔过,保险公司没有反复说明的义务。 徐妙定(安邦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对于酒后驾车的问题,为了保护第三者的利益,或者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破坏了国家制定条款的初衷,有违社会公众利益。虽然在短期中对受害者提供了保护,但有社会道德伤害风险,且容易给社会造成误导:只要有交强险,喝酒驾驶也可以获得赔偿。 多数专家也同意鼓楼法院的意见。 刘学生:这不是一个保险本身解决的问题,而是应该放在更大的法律价值中去考量,因为这涉及到公序良俗的问题。 汤小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应当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注重法院判决的社会效果。关于酒后驾车的问题,即使保险人对履行酒后驾车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有些问题,但从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判例的价值和社会效果角度考虑,禁止酒后驾车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驾车人从开始学驾驶就应该遵守的基本价值准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