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上周获悉,本报4月14日曾经报道过的“老人超市猝死 保险公司拒赔意外保险”一案,司法机关近日作出判决,最终驳回了原告马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6年3月26日,北京市民马先生的父亲在超市购物时猝死,生前曾投保光大永明人寿意外险,然而光大永明人寿却告知马先生,由于老人身故的原因并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因此公司拒绝赔偿。今年4月2日,马先生一纸诉状将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履行意外险的赔偿责任。 7月14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因保险合同的解释属于合同解释的一种,而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中,对“意外事故”已有明确释义,即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剧烈的、非疾病的意外事件。 通过司法鉴定所对尸表进行的检验,并结合该所对检验结果所进行的解释可以得出,被保险人马某某的死亡可以排除外伤和中毒致死,也就是缺少致死的外来原因,因此,从现有证据分析,被保险人马某某的死亡原因不应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最终驳回了原告马先生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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