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险人未尽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与被保险人故意违法行为兼有情形下的法律适用 有专家指出,法律所保护的是合法利益,对违法行为应当作出否定性的评价。被保险人在违反了众所周知的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如通过保险理赔仍得到了救济,则会引导错误的价值取向,有违公序良俗,更有违设立保险制度的宗旨。因此,被保险人有故意违法行为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人应当免责。 也有观点称,当双方都存在过错,应当以自由裁量的方式,判令双方按比例分担被保险人的损失。 七、学生团体险中告知义务人的范围 有些保险公司在学平险保险条款中规定了投保人要履行告知义务,那么要求告知的学平险,其告知义务人范围是否包括被保险人?实务中有较大的分歧。 保监会法规部法律监督处处长刘学生认为,保险合同在缔约时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如实告知是在合同成立之时的义务,这时把不是合同主体的被保险人拉进来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并不合适,这也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负担。在立法上认为不应该将被保险人放进来。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强律师认为,作为学平险中被保险人地位的众多学生是最了解影响保险事故发生概率事实的知情人,其告知义务的履行与否与保险合同的公平缔结密切相关,并事关保险合同的公平、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如实告知义务人应包括被保险人。 八、团体险中保险人的询问与说明形式 我国《保险法》未明确提出询问的方式,而在实务中,“书面询问”已经成为我国保险业界的共识。 在以团体形式出现的学平险中,沙银华认为,保险公司如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则应当采取通过学校向每名参保学生发放保险条款等资料,向参保学生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尤其是对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明确说明。 九、告知内容的范围 我国现行《保险法》中,对于投保人应当将哪些事项必须向保险人进行告知,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对告知的事项列定为“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有专家认为,在保险实务与保险法理中,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进行告知的情况,不是所有的情况,而是与保险标的有关、或与被保险人有关的“重要情况”。 十、投保人死亡后保险合同如何处理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缺少一方,保险合同不成立。在为他人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由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一般都很长,有的长达数十年,在如此长的期间里,难免会出现投保人意外死亡,一方当事人虚位的情况。此时的保险合同如何处理?投保人的变更是否为要式行为?现有的法律没有规定,各保险公司也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 <
编辑:金融百事通 转载自:中金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