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距前次申请间隔时间由1年缩短至6个月。 分析人士认为,此次新规定的发布,有助于推进融资融券业务的顺利进行。 《规定》第八条指出,证券公司如果要增加业务种类,需要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且持续经营已满1年;如果要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需距前次申请获准后超过6个月。而此前,证券公司如果要申请新业务种类,需要距前次申请间隔1年。 《规定》第十二条也明确指出,证券公司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经营申请增加的业务,也不得进行与申请增加的业务有关的宣传推介、联系客户等营销活动。证券公司获准增加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业务的,应当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与该业务有关的法制宣传、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等投资者教育活动。 此次新规定的发布,是证监会自今年10月5日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以来,首次对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订立相关规定。 相关新闻: 从金融危机看融资融券业务创新 融资融券不能忽视风险提示 融资融券年内不会全面铺开 证监会辟谣融资融券暂停 先融资后融券受欢迎 融资融券系统首测达到预期效果
编辑:金融百事通 转载自:东方财富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