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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认清地方“三板”风险
www.hztop.com 2007-8-17 10:48:00 点击[ ]
  周晓同志:

   有些地方开设了地域性的“三板”市场进行股权买卖,如成都“三板”。该买卖受不受法律保护,有没有风险?(四川 吕小姐)

   吕小姐:

   经查询,你提到的“成都三板”进行的股权买卖,应当是指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的非上市流通股权交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各级人民法院对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的股票交易场所(包括产权交易所〔中心〕、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等)及其会员单位、挂牌企业为被告的,涉及因从事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等场外非法交易而引起的经济纠纷,未受理的,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上述经济纠纷案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中止诉讼;对涉及上述经济纠纷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中止执行。

   另外,有关人士提醒到,交易所只是为交易双方提供一个信息平台,不负责披露被挂牌公司的资产、经营状况,公司自身若是出了问题,交易所不承担责任。据此,其风险性,投资者自己可以判断。(周晓)
     信息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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