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明确,股权激励的授予和行权要有较高业绩指标 本报讯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争取上半年推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他透露,这一补充规定的征求意见稿目前已下发至各相关中央企业,正在征求意见,预计将很快会有结果。 2006年,国资委出台了两个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试行办法”,随后相关一些企业展开股权激励试点。但国资委副主任邵宁日前公开表示,从试点情况看,存在“股权激励实施条件过宽、业绩考核不严、预期收益失控等问题”。针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国资委研究拟定了实施股权激励试点的补充意见。 对于补充文件的内容,有媒体透露,国资委在即将出台的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中规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期权激励收益超出计划设定水平的部分,按照50%比例行权,但是收益最高不能超过股票期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50%。 该负责人表示,补充办法确实要求企业在规范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对股权激励的授予和行权要有相应较高的业绩指标,其激励收益也有一定限制。但他并未透露具体进行说明,仅表示,相关规定还在研究讨论之中。 他还表示,补充规定并非要求所有的企业都执行这一标准,国资委的想法是对央企提要求。他说,此前已经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激励方案可以按照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标准设计,也可以等到补充规定公布之后的内容进行设计,国资委更关注方案的合规性。 对于近几年来的国企改革成果,该负责人表示,近几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取得很大成效,企业效益得到很大提高,国有企业度过了经营最困难的时期,但是国有企业还没有度过改革最困难的时期。国企改革中存在的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取得突破,改革离设定的目标还非常遥远。他表示,下一步国企改革应在政府职能转变、国资委出资人定位、公司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上继续加大改革力度。“首先要在政府职能、国资委定位上取得突破,然后才是企业改革,这样国企改革才能取得重大突破。”他强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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