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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4 11: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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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继续保持区内外汇管理政策优势。区内企业与境外从事货物交易,无需办理核销手续;区内企业和境内区外企业交易可以人民币或者外币计价结算等。二是统一了部分区内外政策。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购汇与结汇、资本项目投资与对外担保以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方面予以进一步便利,实施与保税监管区域外同样的政策。三是适应区内企业交易方式和物流发展的新特点,简化审核材料要求,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外汇支付可直接到银行办理。该办法定于10月1日起实施。 |
信息来源: 作者: 刘启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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