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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全流通新版上市规则出台
www.hztop.com 2008-9-5 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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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取消一小时例行停牌,增加盘中停牌,长期停牌公司每5个交易日须披露停牌原因及相应进展
    
    上市公司董监事高管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票应提前报交易所备案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公司违反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将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明确了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具体情形,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25%(4亿元股本以上的低于10%)新增了“破产”和“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进入法院破产程序后,规定了两种不同退市程序
    
    修改了首次公开发行中有关持股人的股份流通限制,新增股份持有人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由原36个月缩短到12个月
    
    本报讯 沪深证券交易所4日发布《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针对全流通市场突出问题改革停牌制度,新增破产和股权激励等相关规定,成为新上市规则最引人注目的改变。
    
    《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交易所有关负责人表示,自2006年5月《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颁布以来,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证券市场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和股权激励的试行,市场重组融资创新手段的多样化,投资理念的价值化,使得市场格局、规模、参与主体等从广度和深度都发生了较大变化。
    
    与此同时,全体股东利益与公司股价的直接联系,也使得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出现新变化。违规、虚假信息披露的动机更加复杂,手段更加隐蔽,与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结合的倾向性也更加突出。为此,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协调下,沪深交易所对现行《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相应修订。
    
    针对全流通市场的突出问题,修订后的《上市规则》作出了下列新的制度安排:
    
    首先,改革停牌制度,基本取消一小时例行停牌,突出警示性停牌。为提高市场效率,加强信息披露与市场交易的联动监管,确立了保证信息披露公平与对称的停牌原则,不再以公告的重要性作为判断停牌的依据。两交易所在此次修订中基本取消了重大信息的一小时例行停牌,如披露年度报告、业绩预告、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否决议案等,突出信息披露不及时、涉嫌违法违规、股价异动等警示性停牌。
    
    另外,公司预计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难以保密或已泄露的,上证所要求其主动申请停牌,并借鉴境外市场的做法,对于有市场传闻且出现股价异动的,增加盘中停牌措施。为遏制影响市场效率的长期停牌,还要求长期停牌公司每5个交易日披露停牌原因及相应进展情况,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交易权。
    
    其次,进一步规范公司董监事高管和股东的交易行为。针对市场上出现的上市公司董监事高管和股东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现象,《上市规则》要求董监事高管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票应提前报交易所备案。对董监事高管和股东短线交易公司股票行为,要求董事会切实承担起对违法收益的收缴和信息披露责任。(下转4版)
    
编辑:金融百事通  转载自:中金在线
     信息来源:  sp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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