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厘定难题 基于各项证据,安信信托认为新陵公路贷款信托项目为一项“消极信托”,即项目由受托方寻找并指定,信托公司只需进行项目的日常管理。 在安信信托的答辩意见中,安信信托认为其尽到了管理人的义务:在项目设立期间,安信信托共向受托人发出了10份《信息披露公告》。在项目到期后,因借款人未履行合同,安信信托于2007年10月20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对河南新陵公路的诉讼及申请了财产保全。 2006年10月10日,安信信托向委托人发出的《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新陵公司未按期支付2005年第三季度应付贷款利息,同时指出,新陵公路建设工期的拖延,工程建设预算超支,致使公路收费权未实现,从而可能导致信托计划到期不能正常清算。 威廉公司和东阁公司发出的指令书中表示,如出现项目公司不能归还信托贷款,安信信托处置公路收费权、新陵公司股权等方式清算信托财产,清算所得优先偿还本信托本金和收益。 但原告的诉讼主张也是对项目本身的瑕疵,并未对安信信托的后期管理提出质疑。同时在形式上,在信托合同中却显示该信托计划为安信信托主动设计并推出。 银信合作中,银行以“虚拟委托人”的形式隐居幕后在前些年十分常见。在信托业内有一个简便的办法来识别信托项目是否是消极信托:信托公司的年报酬率若在信托本金的0.2%以下,大多为消极信托。超过1%则一般为积极信托。 据安信信托与威廉公司和东阁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若项目成功,安信信托最多可获得0.1%的报酬。 2008年7月17日上午9时,安信信托纠纷案第二次开庭审理。双方代理人就各自主张向法庭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因被告提出不排除他人冒用张玲娟的名义,伪造张玲娟的签名恶意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张玲娟在10天内出庭作证,否则法院有可能驳回张玲娟的诉讼请求。同时合议庭将就光大银行太原分行是否应该成为本案的原告进行合议。”审判长在庭审结束前做出上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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