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切实提高现场检查和非现场分析水平。在完善已相当成熟的非现场检查系统的基础上,加快银监会现场检查分析系统建设。注重加强与非现场系统的有机衔接,切实推动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流程管理、风险控制和IT基础建设。与此同时,进一步提高非现场分析应用能力,拓宽视野、思路和方法,注重法人集团的并表监管和通过同质同类机构的横向比较发现各种问题及其成因,及时对现场检查提供参考意见。以推动实施新资本协议为契机,继续推进新资本协议定量测算工作,建立完善的新协议数据体系,全面提升风险管理和监管水平。
第四,加强和改善功能监管。功能监管是机构监管的帮助和补充。下一步,要进一步加强功能监管能力建设,努力做到对新的业务、新的变化和相关的新的风险识别得早一点,分析理解得深一点,办法措施建议提得快一点,以协助机构监管部门适应金融创新和银行业风险的新变化,把握风险监管的主动权。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团队精神,注重加强沟通交流,形成机构监管部门为主的监管合力。功能监管要服务于机构监管,为机构监管提供专业化的信息和监管技能支持;机构监管部门也要积极认真听取功能监管部门的意见建议,为其在相应地区和机构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第五,重视加强监管法规制度建设。认真总结法规建设工作,不断改进监管立法。银监会政策法规出台要做到“三位一体”,一是要首先上网广泛征求意见,且应有一定的期限;二是要在正式对外发布的同时,配发新闻稿和答记者问,对法规出台的背景、实质内容,可能引起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充分介绍和披露,帮助公众了解政策意图,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争论;三是对未被吸纳的意见和建议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